?常程被裁定赔联想525万!竞业限制,绝非“不平等条约”这么简单(5)
竞业限制,实操中还有哪些要害问题?
首先,要明确你的职位,是不是属于应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几类人,用人单位是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第一类,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第二类,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类,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如果你不是这三类人员,则没有签订这类协议的义务。其次,竞业禁止分为法定和约定两个层面。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没有约定竞业禁止,对于指定的人员也不能越线。在《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另外,如果是双方约定,那么签署者自然要遵守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再次,竞业限制期间,双方有一方不履行责任的话,即可可追责。一方面,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则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而在前文常程的案例中,常程就是以“未支付补偿”为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之一。而这个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劳动者若该约定,就按照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面,作为用人单位,应在离职三个月期限内全部付清约定数额的补偿费。当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也可以通过双方商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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