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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宁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推进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宁教基〔2015〕68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教育厅直属中小学:
为全面贯彻落实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推进全区依法治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效化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办学行为,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
(一)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的检查,通报全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对所辖区域内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纠正和查处所辖县(区)学校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化解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要切实发挥督学责任区和挂牌责任督学的重要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辖区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进一步缩小校际之间差距,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方案,保证开全开齐课程,不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和课时。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资源,促进学科教学与信息化深度融合。要强化自我约束,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入学
1、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免试就近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小学升入公办初中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14]35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学校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14]104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14]10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招生制度,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小学阶段招生。根据适龄儿童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就近划片和免试入学,科学划定招生范围,确保规定年龄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不得因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营养改善计划而将不足入学年龄儿童纳入小学生统计。县城及以上小学和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举办学前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初中阶段招生。公办初中学校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实行学区内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对口直升、九年一贯制的方式进行招生。民办初中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加面谈的方式招生,实行“四统一”(报名时间,录取时间,公布录取结果,注册学籍时间)和“八公开”(公开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录取过程,录取结果)。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将外语、奥数等各种竞赛、作为入学条件。
要采取切实措施限制并逐步化解择校现象。对于择校现象突出的县镇或城市区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初中招生制度改革,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单校划片或多校划片对口直升,推进择校相对集中的小学毕业生升入择校比例低的初中学校,同样,择校相对集中的初中学校应招收择校比例低的小学毕业生,并将这一举措向社会公布,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化解择校现象。对于优质学校学区内的房子,要限制一套房子每年连续入学现象。
根据户籍改革政策规定,坚持“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原则,落实“两个全部纳入”(全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实行“指标到校+择优”的招生方式。“指标到校”就是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计划的60% ;“择优”就是按照成绩择优加志愿的原则录取,切实落实各项招生政策规定要求,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禁提前私自组织招生考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随意扩大招生计划等行为,不允许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等方式违规招生。(责任编辑:wot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