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法治在应急状态下的意义和作用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文章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任何现代化国家都必须推行民主,实行法治。
法治不仅对常规状态下国家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紧急情况下应对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包括疫情防控同样具有重大意义。法治可以为应对紧急事件提供比较科学的方案法治作为规则之治,体现了人民对治国规律的理性认识,蕴含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凝聚了社会多数人的共识。
法律具有预先设定性、确定性、权威性等特征,通过设立规则预先配置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职权职责、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有效应对与解决社会现存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预设措施和手段。
即使出现紧急情况,根据预先设计的“法律方案”缘法而治,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施策,有利于在紧急事件发生后有条不紊地处置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在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到有备无患、处变不惊。
法治可以为紧急动员社会力量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础为有效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法律可以授予政府紧急行政权,包括:发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征用房屋和交通工具,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实行宵禁和新闻管制,实行互联网和通信管制,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举行会议等群体性活动,推迟举行选举,中止特定社会团体的活动,限制个别经济活动,延长被拘留和服刑人员的监禁期限等。
通过法律预先授权,政府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集中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全力应对紧急突发事件,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法治可以有效平衡应急状态下各种社会关系在应急状态下,需要法律授予公权力机关更多行政权,实现公权力的相对集中,私权利相应地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克减,公民要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甚至承担一些常规状态下无须承担的义务。这就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明确授权,赋予公权力机关紧急行政权等应对紧急事件的必要职权;
另一方面,要防止公权力滥用,限制私权利必须保障基本人权,不能突破人道主义底线,避免对公民权利的过分限缩,克服走极端的倾向,防范应急状态下出现社会冲突,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法治可以妥善解决应急状态下的矛盾纠纷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的紧急事件的突然暴发,严重威胁着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打破了常规状态下和谐安宁的社会秩序,导致各种正常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纠纷。
运用法治手段可以严厉打击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造谣滋事,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化解与公共突发事件相关的民事纠纷,减少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可以为应对紧急事件提供有力物资保障法律规定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是国家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应急期间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统一组织原材料供应、安排定点生产、规范质量标准;通过建立统一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甚至可以通过征收、征调、征用等手段,以应急需。